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线监控系统管理,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安装、管理单位。
3. 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规范监测站房建设,建立设备信息档案,对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3.2安全环保部联系资质单位负责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维护、稳定运行。
3.3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所在安装车间负责定时巡检并记录监测数据,发现设备故障及时报告调度室。
4. 设备基础档案
4.1设备采购合同;
4.2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批复的文件(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拟定的安装计划,以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批复等文字资料);
4.3排污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对设备厂家安装施工进行预验的文字证明材料;
4.4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环境监测技术主管部门监测比对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4.5设备厂家出具的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
4.6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联网报告;
4.7设备出厂合格证;
4.8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
4.9自动监控设备设计、安装技术文件
4.10自动监控系统委托第三方维护管理的,应有第三方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4.11档案由安全环保部负责保存、管理。
5.监控设备运行管理
5.1建立和完善定期校验制度,做好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2车间工艺人员记录每次巡检时动监测仪的监测值,并签字,发现监测设备故障立即报告调度室。
5.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排除过程记录由第三方维护管理人员签字。
5.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安全环保部负责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48小时内不能修复、更换,须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恢复运行的期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需采取人工采样监测记录数据。
5.5排污单位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应在事前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应停运,确需停运的需经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恢复生产前重新启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5.6按时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自检季度报告。
5.7安全环保部负责在指定网站查看本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情况监测结果和数据传输情况,出现超标、数据不变、数据为0等情况时须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6.设备更新要求
重新安装设备,要经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7.国控企业及时将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原件粘贴在设备的明显位置。
8.积极配合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