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公司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扩、改建项目。
3.定义:
3.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建设项目在动工兴建之前,对该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3.2“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 监管职责
4.1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建设项目在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建设、投产等阶段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2安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3安全环保部负责将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试运行及批复、验收报告及批复等相关项目资料送环境保护部备案,申请验收。
4.4安全环保部负责落实《环评》中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措施;
5.管理要求
5.1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必须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清洁生产等要求。
5.2建设阶段,各单位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
5.3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前,必须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评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试生产报告,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确认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符合要求后,方可试生产。
5.4试运行阶段,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5.5试运行期间,必须完成在线监控设备验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竣工验收监测等工作。
5.6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要在规定的试运行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若不能验收,须向审批该建设项目试运行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运行延期申请。项目试运行期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