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加强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行为,促进环境保护。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排污许可证申办、管理工作。
3.排污许可证管理
3.1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3.2临时排污许可证每年进行换发。
3.3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原因使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口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排污变更手续。
4.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4.1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4.2委托市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对企业排污现状进行监测;
4.3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申报登记表、有效监测报告、原发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口规范化证明及在线联网证明、建设项目环评、现场监察记录、危废处置相关资料、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市环保局)审核;
4.4领取由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5.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