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部室及各项目经理部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 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公司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法人授权范围内行驶合同签订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签订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应了解内容包括:
1、对方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经营权,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对方签约人是否具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代理权限。
3、既要考虑本方利益,又要考虑对方企业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并对本公司有利。
第六条 签订合同涉及公司内部部室及项目经理部的,应事先进行内部协商,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八条 公司所签订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1、合同标题:合同标题主要是显示合同的性质,要在标题中开章明义点出主题,如:×××合同。标题之下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规则同文件编码规则。
2、合同当事人要约:合同一开头写明建立合同关系的双方:甲方×××,乙方:×××。书写时要体现合同的承诺过程,表示合同符合法律程序。一般表述“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3、合同条款:这部分是合同的主体,要表述清楚双方当事人协商要解决的事项及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部分内容在制写时要参照《合同法》及有关的法规认真考虑,内容要完善、具体、切实可行,责任分明、概念准确。
4、经济责任:这项内容是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预先制订的惩罚办法
5、附则:附则包括合同生效时间、有效期限和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等。
6、盖章:合同上的盖章,要求使用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盖章后的合同成立并开始生效。
7、注明事项:合同上要注明双方的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电话,便于双方联系。
8、合同要求必须签订一式四份或以上,一份交财务部,一份交行政部存档,两份交对方保存。
第九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节 合同的审批
第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列合同由书记或其授权人审批:合同标的在200万元以下(200万元);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合同标的超过200万元;投资、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合同审批要点:
1、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政策及相关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合同应具备条款是否齐全,签订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签订双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预计将要取得的经济效益及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审批程序: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在拟好合同后,报本部室、项目经理部主管审核,由部室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各部室、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及合同签订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如发现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及其他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确保公司合法权益及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确有不可克服的原因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尽力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合同变更、解除程序:各部室、项目经理部事先应填写“合同变更、解除申报表”,写清合同变更、解除的原因,报本部室、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手续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双方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的承担责任,应在变更、解除合同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第六节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部室、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如纠纷涉及公司几个部室、项目经理部的,由主要责任部室负责处理,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必须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处。
第二十三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合同签订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积极协商,在既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原因而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公司原因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由合同签订责任部室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因双方原因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事实,分清责任,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订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通知有关部室、项目经理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节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由总经理具体负责审批,归口管理部门为行政部。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签订合同,责任人为各部室、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各部室、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合同原件在盖章生效后的三日内交行政部和财务部
第二十七条 公司部室、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做好合同基础管理工作: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部室、项目经理部必须设一个合同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对外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八 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公司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二十九 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声明作废外,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施工项目的安全、顺利进行,保护集体财产和人员的安全,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抓生产,必须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应坚持“四全”的动态管理,即在生产过程中,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安全生产应分解落实、层层签订责任壮,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按有关条款兑现奖罚。
第二节 安全生产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董事长任组长,书记、副总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组成。各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部经理任组长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实际,配置必须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项目部各岗位员工及专职安全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1、技术部员工:提供安全技术改善和创造施工条件,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各施工班组长:每天的安全生产要在班前讲,作业中检查,班后小结;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隐瞒事故并提出防范措施,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3、机械队人员:对机手和操作工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和检查,做到100%持证上岗,对重点机械设备和重点作业重点监控,参与机械事故预防及处理。
4、采购人员:确保采购物资质量符合安全要求,尤其是施工安全防护物资。
5、物资管理人员:保证员工劳保用品按时发放,及时提供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库房物资的安全,做好放火、防腐、放毒、防变形工作。
6、后勤保障人员:对食堂等进行监督,按规定向职工发放防暑、防寒用品及保健食品。改善员工生活,保证工区环境卫生,防盗及职业病监测预防等。
7、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安全警示标语的制作,组织安全培训,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三节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七条 项目部应为工人生产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项目部应采取措施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工人正确使用和穿戴防护用品。
第八条 项目部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并报告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九条 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及各种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四节 机械设备的安全
第十条 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
第十一条 机械、设备严禁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十二条 严禁在行走机械的前方休息,机械行走前应检查周围情况,确认无障碍时鸣笛操作。
第十三条 当起重设备起吊货物时,禁止任何人在吊运货物下停留和行走。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应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安装,并定期检修,不准随便乱装乱用,防止因绝缘损坏而发生漏电或短路碰线。
第十五条 机械、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声音和不正常现象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节 劳动场所及仓库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区备有适当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物资管理部门应组织库管人员做好仓库的安全、放火、防盗、防损坏等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安全。
第六节 化学试剂及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二十条 化学试剂的存储由专人负责,根据不同试剂的物理、化学特点妥善保管,严禁氧化剂与还原剂放在一起。
第二十一条 实验员在化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放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贮存地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七节 安全纪律
第二十四条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上级和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上岗作业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从事非本工种作业。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操作。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装置,防护围栏、盖板、安全标志等不得随时随意挪动和任意拆除。
第八节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各项目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委会和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要有重点,特别是做好对易发生“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火灾”等事故场所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事故苗头,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九节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坚决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的事故,要按事故报告制度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发生事故班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争取把损失、损害降低到最少,同时立即向上报告。部门领导本着“先处理事故,后追究责任”的原则,抢先急快控制、处理事故。涉及人员伤亡或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处理必须请示总经理。
2、事故发生后,在48小时内由负责人写出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个人检查;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事故负责部门人员、见证人员、负责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所有调研素材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事故处理小组应于一周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有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相关人员态度和责任认定,上报总经理审核后,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节 安全生产的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安委会每年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给予集体记功奖励,颁发锦旗,并给予经济奖励;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记功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的奖励内容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员工不履行安全生产规定,违反安全纪律,造成重大伤亡的给予警告处分,同时视情节和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给予补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