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即要支持分管事故预防工作的副厂长开展工作,又要督促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厂长做好分管范围的事故预防工作。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事故预防工作;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策,负责确定保证员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3)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要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要隐患,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在安排和审批生产建设计划时,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措施费用;审定新的建设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时,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
(5)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组织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8)接到安监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在有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
(9)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10)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员工群众监督。
(11)搞好女工和为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抓好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