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集团公司和矿各项管理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工作。
第二条 规范做好基本建设的基建借款工作,并负责全过程的管理.使用、核算业务。
第三条 按规定使用、核算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四条 按规定对基本建设(工程煤)收入进行管理与核算工作。
第五条 及时编制、上报月度资金预算,保证资金按期足额到位。
第六条 登记并管理在建工程及固定资产账薄,并定期与资产管理及使用部门进行账账核对、账实核对。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月度资金支付计划,严禁无计划使用资金,不挤占挪用资金,不超标准使用资金,不提前使用资金。
第八条 配合内部相关部门做好工程结算工作,协调好与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保证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正确核算项目建设成本,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