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其他往来款项清算手续制度,负责对购销业务以外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款项的管理,建立必要的清算手续,及时核算。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申报批准后处理。
第二条 负责其他往来款项明细核算,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种往来业务款项,要按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账,逐笔登记;并经常核对余额,定期抄列清算,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条 对预借的差旅费、备用金等,要督促部门或个人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拖欠。并在报销时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标准,杜绝超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