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施工项目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发放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施工。
(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早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五日向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夜间施工许可事宜,批准后,夜间作业还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5)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程》的规定。
a) 合理摆放施工机械,把噪声降低到最低点。
b) 严格按规定时间施工,即早6:00至晚22:00。
c) 夜间施工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d) 施工现场不得产生与施工无关的噪声。
e) 在居民区施工,起床时不得吹哨、敲钟及大声喧哗。
f)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任何废弃物。
g) 饮水锅炉及炉灶必须符合消烟降尘规定。
h) 夜间照明设备要避免照射居民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