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亚荣(庄浪县电力局,甘肃 庄浪 744600)
电力线路常年暴露在自然界中,容易受到人为的直接或间接破坏,造成事故。所谓直接破坏是指在线路防护安全距离以内,设备或设备的正常运行直接受到的破坏;所谓间接破坏是指线路正常运行环境受到的破坏。
电力线路人为外力破坏事故逐年增长,破坏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直接破坏的原因主要是在防护区内放风筝、野蛮施工和盗窃线路器材、机动车辆碰撞线路设施。间接破坏的原因主要是线路防护区内环境遭到破坏,地膜缠绕在线路构件上引起短接。
随着电网改造的推进,电力线路的长度逐步增长。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应对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1) 保证线路巡视的次数和周期,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早预防。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地段要加强巡视,如对交跨公路、施工取土、平田整地、修路和建筑工地等地段要特别重视。
(2) 建立群众护线点,帮助巡线人员了解和制止危害线路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线路运行人员的巡视是沿线路进行的,每月只巡视几次,由于线路长,花费在每基杆塔或每个档距的时间不到半个小时,因而只能发现已存在的缺陷。对于防护区内随时发生的挖土、堆放易燃物、违章建筑、植树、盗窃、废弃地膜等安全隐患就难以及时发现。建立群众护线点,充分发挥当地村民常住常看,知根知底的特点,就可以达到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群防群治的目的。
(3) 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属施工单位不按程序申报,未经线路管理部门批准,在线路防护区施工的,应尽早与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取得联系,说明造成的危害,并发放隐患通知单,提出安全整改措施。对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或责任者,要坚决采用法律的手段强制执行。如果与施工单位的责任者无法取得联系,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4) 广泛宣传,教育和发动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县级供电企业利用乡镇供电所的优势,定期在各乡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法》的宣传,普及电力线路保护知识。用典型的案例警示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保护电力设施。在线路通过的居民区、道路边、绿化区和线路易受破坏的地段,悬挂警告牌,提示和禁止各种违章、违法的破坏行为。促使群众不进入带电体安全距离以内,不破坏电力设施,不被带电设备伤害,不乱丢弃地膜和其它有害垃圾,并及时举报和打击盗窃电力设施和其它犯罪行为。
(5) 充分依靠当地政府,依法管好线路设备和线路防护区。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正确处理好电力建设和其它建设单位之间的矛盾。
(6) 在县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还不完善,不能帮助县级供电企业及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所遇到的问题时,供电企业应成立相应的机构,主动与人民政府协调,尽快完善政府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保证《电力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保障农村电力线路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