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信线路施工企业员工是从事“高、危岗位”作业的群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有接受通信线路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有获得从业劳动防护、保护的权利,有获得“高、危岗位”从业保险的权利,有获得从业意外伤害治疗、赔偿的权利。
2、通信线路施工企业员工必须自觉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督导、检查。有保证通信线路施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3、未经通信线路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考试合格资格认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通信线路施工作业。
4、未经相关通信专业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专业考试合格资格认证的人员,不得从事通信线路施工作业。
5、通信线路施工人员有保证通信线路建设安全生产的义务,不得“违章、违规”进行通信线路施工作业。对生产管理人员违反通信线路施工安全生产规定的指令,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可同时向主管上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诉、举报。
6、通信线路施工企业员工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咨询、质询的权利,只要不是涉及企业机密的事项,相应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必须直接正面回复。
7、通信线路施工人员在进行通信线路施工作业时必须做到“五个明确”。(1)、施工任务和操作方法明确。(2)、施工环境与防护要点明确。(3)、应急措施与使用防护器具明确。(4)、处置程序与协作关系明确。(5)、安全生产制度与行为责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