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律化轨道,才能有效实施安全管理,促进和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安全素质。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明确安全岗位责任,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技术设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这是企业的永恒主题。
一、消除安全隐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特点,集中表现在: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相关立法滞后,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带来了难度。现阶段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制定的,对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法律规定较少,相当多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驰,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尤其中小型矿山企业和矿山井下作业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一些非国有企业和小矿山的业主在眼前利益的驱动下,安全意识非常淡薄,出现问题占的比例相当大,已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
安全生产涉及面很广,就矿山资源性企业而言,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和防范范围无处不存在。如井下生产和矿山企业所涉及的开拓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采挖塌陷区、爆破问题、提升系统、支护等,都是事故隐患动态变化的不确定因素。今天这些隐患可能不发生,往后就可能发生,即使旧隐患消除了,又可能产生新隐患、危险源不一定就是事故隐患,但事故隐患应该都是危险源。
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素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每个矿山企业头等重大任务。一切隐患都是矿山企业的火种,对隐患不消除和跟踪防范,生产就难以得到安全保障。所有矿山企业领导都要牢固树立起超前的防范意识,确立责任人,坚持规范性的操作规程,依法行使职权,配合国家执法部门抓好安全督查工作。
二、强化安全监督
时下,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分档排队、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的全面而系统的、规范而遵章的整顿评估工作,是当务之急。矿山安全评估验收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矿山企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基础工作、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等安全现状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大体分为A、 B、C、D四个等级。A类矿山企业,表现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生产活动有安全保证;B类矿山企业,表现为安全生产条件一般,能满足基本的安全生产活动;C类矿山企业,表现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不能完全保证安全生产活动,需要限期整改;D类矿山企业,表现为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活动,或未通过验收,需要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
矿山安全评估是按照评估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评分,再依据评估得分,对照评估标准的等级划分。得分率在90%以上的评为A类矿山企业;得分在80—89%之间的评为B类矿山企业;得分在60—79%之间的评为C类矿山企业;得分在60%以下的评为D类矿山。评估内容设有必备条件的否决项,如果否决项必备的条件不能满足,则不再对其他内容进行评估,而直接划为C类或D类矿山。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不作为评估对象。
这一安全活动的开展,无疑是一项矿山生产和井下安全保障的有效监督和紧箍咒,相当一部分矿山企业加大了整改力度,提高了安全生产的期望值。
三、实施安全条例
矿山安全管理在一般工厂、施工企业的基础上有他的特殊性。从80年代初,全国人大、国务院相继通过和发布了《矿山资源法》、《矿山安全监督条例》等重要法规。目前,对矿山各行业发布的安全规程有《煤矿安全规程》、《冶金矿山安全规程》、《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建材矿山安全规程》、《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都是《矿山安全条例》的实施细则和补充,是针对各矿山行业生产特点提出的具体要求。有法可依,理应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具体到矿山生产安全问题来说,仍然需要加大力度来维护监督的进一步深化。
矿山生产安全一般多为地表露天和井下生产作业两大类。井下作业的主要安全问题是:滑坡、采场片帮、冒顶、坠落、地下透水、通风、出口、综合防尘气等。还有机电事故,爆破伤人,瓦斯爆炸等问题。
针对井下生产作业的矿山,对以上存在的一切安全隐患、问题,都必须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度是一种约束机制,执行制度又要有一套管理的责任制,这是主体。措施、办法实施到位是一种疏堵防范的真正基础工作,基础工作不牢靠,一切都是空话。因此,对井下生产的各类矿山企业,对不同的地层、不同的矿种、不同的深度和不同的规模,采掘方式均应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条例》。真正做到规范开采、持证上岗、安全操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四、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是相对的,是一种模糊的概念;不安全是绝对的,这是符合实际的,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同时,又可看出安全与相连学科之间存在着一种自然相互关系,如可靠性、可维修性、质量保证以及人为因素等方面的学科。指出了安全工作的任务就是消除系统中的不安定条件。
开拓工程是矿山的基本建设工程,露天开采是开拓、剥离、采矿作业的总称;井下开采为开拓所掘进的巷道,开拓巷道包括井筒、平峒、盲井、通风井、井底车场、石门、阶段运输平巷、主要溜矿场、充填井等。在以上开拓系统工程项目中,要设置安全出口、斜井人行道、水平巷道与人行道等通行道口。井下施工,支护维修是一项必不可少而有严格标准的严肃工作,尤其要根据地质条件,密切注视地压的破坏作用所造成的危险。
竖井开拓一开始就得设置梯子间、井口井壁护栏及梯间口井盖等防护设施。提升系统一定要按照《安全生产条例》的严格要求做好防坠装置,过卷装置、吊桶罐笼的保护伞装置等。
水平斜井开拓中,要及时架设支护防止冒顶,并随时敲帮问题,处理好工作面上的顶帮浮石,防止脱落伤人。向下开拓斜井时,必须设置防止跑车的装置,以防“飞车”伤人。
无井、溜井开拓,必须设置安全栅,并尽快与上部平巷贯通,未贯通前不准在其间开凿任何其他工程。
确保井下安全生产的因素繁多,再回顾前面所述的“危险源不一定是事故隐患,而事故隐患应该都是危险源”,危险源比事故隐患涉及的面和内容广泛更深刻。所以,必须做到“安全第一、生产第二,效益第三”的管理程序。
综上所述,安全与生产是辩证统一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不进行生产就无所谓安全,安全是附于生产之中的。“安全第一”既要各级领导在安全的条例下组织生产,又要求职工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预防为主”就是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积极的态度,制定各种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以控制和消除各种工伤事故及职业危害,达到安全生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