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露天采场境界选用的各种参数,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
2、矿山生产时必须严格控制台阶高度、生产平台宽度及边坡角。
3、对采场边坡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发现滑落征兆,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4、必须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现有采场边坡过陡时,应事先采取措施进行降坡处理。
5、人员在高出作业面2m以上作业时,要系安全带,且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
6、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
7、每个阶段采掘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平台上和坡面上的浮石。
8、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9、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和前装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且距离不应小于50m。
10、各种机械设备的操作,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11、各种转动设备应按规定加防护网、罩或设置隔栅等,并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或标语。
12、设备移动时,禁止人员上下。
13、采用前装机铲装石料时,严禁超载。
14、前装机禁止装满物料后倒退下坡,空载下坡时也必须缓慢行驶。
15、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16、采掘运输设备运转时,禁止人员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17、挖掘机的停留、挖掘作业等,严格执行挖掘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18、挖掘机工作时,其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阶段坡底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m。
19、装车时,禁止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并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20、采场内人行通道应有安全标志。
21、遇有大雾、尘雾或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禁止作业。
22、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严禁脱岗、串岗,从事与操作机器无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