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二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第三条: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2、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3、 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4、 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第五条:瓦斯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2、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3、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4、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5、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第六条: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一旦发现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药,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必须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第八条:地下煤仓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应当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
第九条: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第十条:浮选药剂库的罐体、闸阀、地下管路,应当经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