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受煤坑上必须盖有坚固的箅子,其眼孔不得大于300mm×300mm。卸煤时,箅子不准拿掉。在受煤坑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声、光信号。
第二条:煤车卸煤时,不准由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必须通知煤车上及煤车下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卸煤工下煤车必须从车厢的脚蹬上下车,不准从车上跳下。禁止卸煤人员和卸煤机在同一车内同时作业。
第四条:发现车内有大块矸石、铁器、坑木时,卸煤工应当配合卸煤司机共同处理,不准将其卸入仓内。在处理大块矸石等物件以及把工具抛向轨道两旁时,作业前必须向车下人员发出警告,待车下无人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卸煤机工作时,人不准站在受煤坑上。卸煤机司机作业时,不得将头或身体探出操纵室外。操纵室门必须安装闭锁保护装置。
第六条:卸煤机绞龙检修时,必须将其绑牢或放倒在地。需要放下绞龙时,必须预先与站调度室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七条:使用翻车机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煤车车型符合翻车机的要求。
2、翻车机在运行中,不准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放空车时,给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3、清扫车底时,先切断电源,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不准调车人员乘车辆进入翻车机房。
第八条:使用绞车牵引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绞车牵引煤车启动时,首先拉风,并按规定车数牵引。
2、卸煤机运转时,卸车工及其他人员离开危险区。
3、卸完车后,及时清道。
第九条:煤仓的检查孔必须加盖板,入料口必须设置坚固的箅格防护,箅格网眼不应大于200mm×200mm。非特殊情况,不准拿掉箅格防护。
第十条:原煤粒度细、易起拱的煤仓,应当配备风力或机械破拱和清仓设施。
第十一条:人工清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组织清仓人员学习并经本人签字。
2、煤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3、进仓清理人员身体状况良好。患有高血压、聋哑病、心肝病、癫痫病、深度近视等疾病和其他不适宜清仓的人员,不得进仓清理或从事仓上监护工作。4、进仓清理人员穿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固定在仓外可靠的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的绳子。
5、进仓清理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一般不得少于2人;仓内有良好的照明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6、监护人员站立的位置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听清仓内人员的喊话。每30min进仓清理人员与仓外监护人员通讯联系一次。
7、如仓壁有60°~70°的陡坡积煤,进仓前先将陡坡积煤清除。
8、清理煤仓时,仓上输送机及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并断电。清仓过程中需要卸煤时,仓内清仓人员撤离作业地点或站在安全地点,待仓内散煤卸净、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后,方可继续清仓。禁止爆破清仓或破拱。
9、清仓人员轮流分班工作;清仓完毕,清仓负责人清点人员和工具,一切无误后,关闭仓口。
第十二条:落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落煤前,仔细观察落煤点是否有人员或车辆,确认无人及车辆后方可落煤。
2、落煤时,禁止人员或车辆在落煤点附近逗留和行走。
3、不落煤时,关闭落煤点的仓口或溜槽口。
第十三条:在贮煤场进行贮煤、推运时,不得形成高差较大的煤壁。落煤时,不得在落煤点推运。确因工作需要在落煤点推运时,应当停止落煤或将落煤点改在其他地点。
第十四条:贮煤场的贮煤量较多时,煤堆上必须有一条推土机能进出煤场的安全通道,路面坡度低于25°,宽度在5m以上。
第十五条:煤仓堵塞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的工具捅煤。捅煤时,应当站在平台上进行;不准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不准在仓口捅煤。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
第十六条: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不得用手直接清除。
第十七条:给煤机各转动部位的销子、螺钉必须牢固。使用叶轮给煤机时,发现钢丝绳缠绕在主轴上或大块矸石、铁器、木材卡住轮子,必须紧急停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