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由机电队进行管理,统一领取、发放,防爆组负责检验设备的防爆性能,贴防爆合格证。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要求。并做到证件齐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采购、发放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
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二种或二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电气设备采用远距离控制时,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4、井下在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台台上架,挂牌留名,注明开关的型号、编号、使用电压、整定值、使用地点、用途、维护责任人。局扇用的“三专”设备应挂醒目的专用标志牌,避免误操作造成局部通风事故。
5、井下停用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要及时拆除升井,禁止在井下挪用。升井电气设备必须零部件齐全,凡缺少零部件的按原价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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