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不能用全风压供风的作业地点,超过6米的无人工作地点,以及其他按规定要求需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否则不得施工。
2.局部通风机的使用安装实行申请卡制度,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通修队、技术科、安监科等部门签字,总工程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3.掘进工作面安装使用双局扇、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自动分风。局部通风机的型号、功率按《作业规程》和供风量需求选择,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主、备风机必须使用同等能力、且功率不得小于22kw。长距离供风掘进工作面随供风距离的增加必须及时更换大功率的局部通风机。出现不双电源、不自动切换、风机型号不符合要求,按停止作业处理。
4.局部通风机下井安装前,必须经过机电科、使用单位共同交接验收,合格后方准下井。下井运输过程中要爱护设备,严禁撞击、摔砸,交接后风机出现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负责更换。造成损坏的,由机电部门分析后进行考核处理。
5.掘进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掘进工作面开门前,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实行机械通风。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遥讯装置,掘进工作面风筒安设风筒传感器,实现风机运行和供风状况的在线监测。
6.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安装地区点由通防科负责确定,安装使用单位现场按要求安设。
7.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应支护良好、无滴水,吸风口前5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或障碍物。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安设在组合支架上,离底板高度不小于0.3米,运输行人安全间距符合规定。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8.局部通风机供电由使用单位负责,必须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双局扇必须实现双电源,确保局部通风机可靠、连续、稳定运行。瓦斯异常区掘进工作面局扇电源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且灵敏可靠。否则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记责任者违章。
9.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现场需要同时向1个无人作业的地点开三通供风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私自开三通按停头处理并对有关责任者严肃处理。
10.局部通风机都要安装消音装置(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部件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件(包括电缆接线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局扇外壳锈蚀者必须进行刷漆,并保持清洁。否则每处罚款50元。
11.局部通风机安装及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使用完毕后及时撤除转运。使用期间局部通风机损坏使用单位及时更换,更换局部通风机不得小于原局部通风机型号和功率。否则每次罚款300元。
12.现场如需挪移局部通风机时,施工单位向生产技术科和通防科提出申请,由技术科和通防科下达挪移局部通风机通知单,施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按规定时间进行挪移,不按规定地点和时间进行挪移局部通风机的罚款400元。通修队(准备队)负责完善通风系统,保证供风量,以及停风区的气体检查等;挪局部通风机时尽力提高速度减少停风时间,保证安全。不请示汇报,私自挪移造成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等问题的,按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13.因供风距离增长,迎头风量达不到要求需更换局部通风机时,使用单位要及时组织更换,更换下的局部通风机3天内使用单位负责运上井交机修厂,否则每拖1天罚款200元。因更换局部通风机不及时造成停止作业的,从严考核责任单位。
14.停止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和风机组合架5天内原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上井的交机修厂,否则每拖1天罚款200元。组合架损坏或丢失的,一套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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