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经常要出现与它船会遇的情况,尤其在狭窄水道、临近港口、锚地或航线交叉的水域,船舶间的相遇更为频繁,因而在这些水域发生的碰撞事故较多,为了避免船舶在会遇时发生碰撞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找出事故的原因,判别事故双方的责任,就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规则。因此,就产生了船舶避碰的法规。
船舶避碰的法规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内河避碰规则》。前者是1889年由几个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航海会议上,以英国1840年所颁布的规则为基础,通过的第一个国际性的海上避碰规则。以后相继又修改过几次。目前,此规则已成为海上安全航行的一项国际性法规。而《内河避碰规则》是我国颁布的。这一规则的制定,消除了过去各水系、各航区、各地区间在航行避让上不统一的弊病,减轻了驾驶人员在跨区航行时因规则不同而带来的不便和负担,同时为沟通全国水运网及江海联运提供了安全上的有利条件。因而,对维护船舶航行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内河水运事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