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铁路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主义铁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一项重要任务。铁路劳动保护的基本任务是:研究和消除运输、生产和基建中的不安全和有害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安排良好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任务的完成。
我国政府和铁道部对职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是一贯关心和重视的。除了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外,铁路各单位建立了劳动保护的专职机构或设有专职人员,铁路劳动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早在1963年,铁道部就制定了《铁路劳动保护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中,对劳动保护的意义、重要性,安全生产责任制,劳保机构、职责与工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宣传,安全生产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季节性劳动保护及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这个《规定》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制定的,贯彻了预防为主的原则,体现了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铁路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基本文件。
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将“管生产的管安全”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明确规定了铁道部内各业务局局长,部属各铁路局、工程局局长、各厂、段、站长,工程处长、勘测总队长直至工段长、领工员和生产组长在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责任;规定了材料、财务、计划、卫生、教育、人事等各部门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工作;也规定了每个工人都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保证安全生产,为了发动群众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还规定了每个生产小组都应设有不脱产的安全员,协助生产小组长搞好安全工作。
在劳动保护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中,规定了各局、院、厂和基层单位每年都要编制劳保措施计划,作为劳动保护工作纲要。
在安全生产教育与宣传中,规定了各单位每年必须对全体职工定期进行一至二次系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考试;新工人必须经过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对特殊工种(如从事锅炉、受压容器、起重机械、电气设备、焊接、爆破等作业)及与行车有关的某些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考试合格持有合格证者才能上岗操作。
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中,规定了不适于女工担当的特别笨重的体力劳动和严重危害女工生理机能的生产操作,如隧道开挖、高空架线等,不得分配女工担当;还规定了从事搬运、装卸女工的最高负重标准。
在季节性的劳动保护工作中,规定了做好防暑降温、雨季安全、冬季安全、春融安全和防寒等季节性的主要安全工作。如冬季对调车场、站内股道、站台、货场、给水、清灰、地沟等处所和施工工地及脚手架上,要采取防滑措施,建立清扫制度,作到不积水、不积雪,保证职工作业安全等等。
为了保护职工在铁路运输、基建和工业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重大职工伤亡事故,减少职工伤亡人数,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铁道部于1984年,公布了《铁路职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不关心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不重视安全生产;企业管理混乱,职工纪律松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实行经济罚款,对事故责任者及有关领导人要分别追究责任。
其他,如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防治,保健食品和劳保用品的供应,有毒有害健康作业工种工人的待遇等问题,铁道部都分别作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