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践证明,这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符合国际惯例。
“企业负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企业负责”这是在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体制的基础和根本,就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企业法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企业应该自觉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管理,安全与技术的关系。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必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
6、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生产设施。
7、加强对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管理。
8、对从事危险物品管理和操作的人员都应该进行专门的训练,然后再上岗。
9、编制安全生产保证计划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10、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11、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素质。
12、自觉接受行政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行业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行业管理”,就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应加强指导,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的作用。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主要有:
1、组织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地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2、编制行业劳动保护的长期规划和发展计划。
3、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劳动保护措施计划,落实或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对重点劳动保护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资金投入。
4、组织行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和考核,总结、推广劳动保护工作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
“国家监察”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国家监察”,就是各级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政府部门的国家监察职责主要有: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地方劳动保护卫生规程和标准的情况。
2、督促用人单位编制、落实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审查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有关劳动保护的工程技术措施。
3、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劳动保护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对特种设备的产品安全认可。
5、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及其组织管理实施监察。
6、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分级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职业病的调查,按照规定通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情况。
7、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主要是监察国家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偏差,它不干预企事业单位内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等具体事务。它不能替代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本文观点为个人观点,仅供学术交流)
信息来源:《中华建筑报》质量与安全专刊 作者:刘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