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港口水域秩序维护
陆上城市交通管理通过交通警、岗亭、红绿灯、摩托车巡逻、通信设施、交通管制等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港口水域交通像陆上城市一样繁忙、水域秩序的维护是通过港务监督的监督员、监督站、信号台、邽望台、巡逻船、通信设施、港口交通管理系统等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监督员、巡逻船巡逻的任务:
(1) 监督船舶执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
(2) 检查港内一切航行标导的位置是否正确,灯光是否正常。
(3) 禁止码头、岸边或船舶上所设置的强光灯的灯光射向河道。
(4) 检查各种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在指定水域停泊或在规定限度并排停靠。
(5) 注意航道、码头的水深变化及监督水域清洁卫生。
(6) 监督船舶在港内航行时,应使用规定信号。
(7) 监督船舶灯号、声号、形号和旗号的正确使用。
(8) 监督船舶在港内按规定速度航行。
(9) 禁止船舶在航道中闲荡、设置固定鱼具、任意抛锚停泊阻碍船舶航行。
(10) 禁止船舶强行横过或抢越正在行驶的船舶船头。
(11) 监督船舶系带浮筒时所用缆的规格和数量、并不得过紧或过松。
(12) 监督维护港内水上、水下施工的安全区。
(13) 监督一切在港船舶留的船员不得少于规定人数。
(14) 监督船舶在强风、台风警报期间,正确执行监督长的指示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15) 监督装载危险货物船只,悬挂规定的信号及遵守有关的各项规定。
(16) 对港区内发生的海损事故,应立即报告所属监督站并采取紧急措施。
二、 港口信号规定
为加强港口安全秩序管理,统一信号、便于船舶与港口联系,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于1977年6月1日零时起所有沿海港口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的《沿海港口信号规定》,各港因特殊情况,需要制订临时性信号时,不应与上述信号规定发生矛盾。《港口信号》未曾列入通信业务,可依照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三、 港口交通管理系统
随着水运事业的发展,使水上交通安全问题日趋严重,交通流量与交通安全的矛盾更为突出,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之一。在船舶交通繁忙、拥挤的港口,交通事故频发区域,是设置船舶管理系统的重点。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包含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的内容,是由先进的通信导航、计算机与科学的交通工程学和交通管理学相结合的新技术领域的综合系统工程。
港口交通管理系统中主要的设备,也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主要有雷达监测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和通信设备这三个子系统分别承担搜集交通信息、处理交通信息,提供交通信息这三项船舶交通管理或服务的基本任务。
1. 港口交通管理系统基本组成
(1) 管理系统。“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是对船舶进行交通管理的指挥中心。
(2) 基本设施:
① 信息收集子系统,它由雷达、工业电视、甚高频测向仪、望远镜、水文气象遥测遥控和数据接收记录装置等组成。港口雷达是监测的基本设备,“船舶交通管理中心”的值班人员借助雷达的要求是具有高分辨力,需要5~10m的分辨精度,因此频率、水平波速宽度和脉冲长度是重要的因素。雷达发射功率根据交通管理所需覆盖的水域而定,一般10~30KW是足够的。
② 信息处理显示子系统,由计算机及辅助数据处理器及显示器等组成。它可将所测的数据进行综合处理并显示。
③ 信息传输子系统,包括信息传输、微波系统、广播、扩音,甚高频无线电话等设备。主要功能是沟通交通管理中心与有关单位之间、船岸之间及雷达站与交管中心间的图像、数据和控制信号的传输。
④ 助航定位子系统,包括常规航标和高精度无线电定位系统。
⑤ 现场管理子系统,包括监督站、巡逻艇、直升飞机、信号、灯旗、电光板等设备。
(3) 国家的有关示令、国际通用的航行法规以及本系统所管辖水域的港章、港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4) 能够胜任的有适当资格的管理人员。
对于船舶:装备符合通信导航要求的各类船舶。
对于通信子系统:一般应配齐甚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和频道。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系统包括的设备很多,范围很广,技术要求相当高,要建立这样一个完整的系统,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相当大的。
2.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分级
目前我国正研究船舶交管系统分极问题、准备分为四级。
第一级,只配备简单的甚高频无线电话、广播、助航标志、望远镜或工业电视、信号灯、信号旗、巡逻船。当发现船舶违章时加以纠正,一般只提供气象水文等有关航行安全的信息。
第二级,配有对水域连续进行监视的港口雷达或工业电视,必要时配备的信息传输设备。对管辖水域进行连续监视,当违章或危险情况即将发生时,在事先即可向当事船发出警告。
第三级,配有港口雷达、甚高频测向、工业电视、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递系统、助航定位,灯光信号、巡逻船。一般管辖范围是交通流量大的区域。通过系统的监视和提供的服务,避免船舶违章及驶入危险区,并维护一定的船舶密度,避免碰撞的发生。
第四级,除上述3级功能外,增加了在特殊情况下,对船舶的导航服务。在能见度不良或风浪太大、引航员上船困难,在船舶负责人申请下、可提供船舶定位和相对某些目标距离的信息。这就要求该级应配备高精度定位系统。
3. 船舶交通系统的效益
(1) 降低海损事故
(2) 提高船舶在低能见度条件下的通航能力减少了水域环境污染。
四、 引航
船舶引航即引导船舶安全航行,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引航工作由经过安全主管机关考试合格取得引航员证的引航员来执行。
引航工作分强制性和服务性的。强制引航是不仅船舶是否同意是否主动提出申请,均对船舶实施强制性的引航。引航权属国家主权,为维护我国海港的主权,加强对外国籍船舶进出和港内移泊的安全,交通部于1976年颁布了《海港引航工作规定》,规定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在港内航行、移泊在外国籍船舶一律实施强制引航。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也作出对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的规定。服务性引航是根据船方申请进行的,主要是对国轮提供的服务。
引航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熟练的船舶操纵技能,丰富的航海领港经验,以及一定的航海理论基础知识,熟悉航道情况和有关章则法令,并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
引航员按技术水平分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助理引航员四个级别。
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航行的章则、法令、港章、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及引航员安全操作守则等有关规定,保障船舶进出港和移泊的安全。在能见度低、气象条件恶劣的情况下,不得冒险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