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严重危害船舶安全航行的沉船,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或者解体消除,但是所采取措施应通知沉船所有人,如果沉船所有人不明或无法通知时,应当在报纸上登公告。
对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申请期限和打捞期限,通知或公告沉船所有人。
沉船所有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进行打捞;否则,有关港(航)务主机关可以进行找捞或者予以解体清除。
船舶(或船上货物)翻沉在航道内,沉船(货)主应及时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办理打捞的手续,同时在沉船通航一侧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标灯,以警告过往船只注意航道安全。如隐情不报造成事故,应由沉船(货)单位负全部责任。
凡在航道上发生沉船、沉物,应由所在地的航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