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型轨道车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型轨道车的运行按列车办理。
2).使用重型轨道车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运输申请计划,纳入行车调度日班计划。
3).轨道车出乘时,车上必须配备通信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
4).在运输繁忙和快速线路上使用的重型轨道车除安装无线列车调度电话外,还应根据需要加装机车信号和运行监控装置。
5).轨道车不得超限、超载和偏载。发车前由司机严格检查,当发现装载不良时应重新整理牢固,符合装载要求后方可发车。
6).轨道车的牵引重量及速度,应按运输部门的规定办理。
7).重型轨道车与拖车联挂时,不得跨区间连续推进运行。区间推进运行时,应有引导员引车。
8).两组重型轨道车联挂运行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并将功率大的或重载车编在前面。
9).运送施工等人员时,拖车必须有端板、侧板,并有专人负责安全。施工负责人并应做到:
①对搭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②运行中人员不得站立或坐在端板、侧板及连接处;
③监督乘车人员待车停稳后方可上下,确认有关人员上下完毕,方可通知司机开车。
10).在电气化区段使用的轨道车,其轴距小于5m时,不得单独行驶在交叉渡线上。
2、轻型轨道车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轻型轨道车时,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写轻型车辆使用书。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写使用书,并应在使用时间内撤出。
2).轻型轨道车运行时,应用展开的红色信号旗进行防护。在复线区段,当遇邻线来车,应暂将红色信号旗卷收,等车过后再行显示。
3).轻型轨道车应有拆装式安全栏杆或扶手,并应稳固可靠。
4).轻型轨道车在联挂拖车时不应推进运行,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联挂。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
5).在区间施工作业,应派防护人员在车辆前后各80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当瞭望条件不良时,应增派中间防护员。
6).轻型轨道车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不小于500m的距离。在长大上坡道区间,禁止续发轻型轨道车。
7).轻型轨道车不得在繁忙和快速线路上使用,因特殊需要时必须由运输部门审查批准。
8).轻型轨道车不得停放在站内线路上过夜,特殊情况下经车站值班员同意时,应加锁稳妥停放。
9).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后不得侵入限界,使用完毕后存放在固定地点并加锁。
3、非机动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并加锁,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后方可使用。
2).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必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并作好登记签认
3).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指定的专人负责使用。
②应有足够的随车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或小车撤出线路以外。
③应备有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和通信设备。
④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应有绝缘车轴。
4).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按下列规定防护:
①在线路上人力推行各种轻型车辆(包括在轨道上行走的养路、养桥机械等),应派防护人员在车辆前后各80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条件不良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②使用小车,应有专人随车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在双线地段,单轨车应在外侧钢轨行驶,面对来车方向。如需多次跨越线路时,应在来车方向设专人防护,并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
③轻型车辆及小车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时间内撤出线路时,应在车辆前后各800m处放置响墩,并以停车手信号防护。
④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应与列车保持不小于500m的距离。在长大上坡道区间,不得续发轻型车辆。
⑤在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必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并在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