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机动车准驾证的管理,加强对驾驶公务车辆人员的审核,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准驾证》(简称“准驾证”,下同)是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需要驾驶公务车辆(租赁车辆)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以确认具备驾驶公务车辆资格的证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四条 准驾证正本记载持证人的姓名、性别、部门、准驾车型、有效期,并有发证单位的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
第五条 对申领准驾证人员应进行道路交通法规、机动车辆上路基本常识、驾驶操作技能的考核(简称“应知应会考核”)。
第六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准确记录和存储准驾证申请受理、考核、发放、审验等档案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成立准驾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安全保卫部和综合管理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指导、监督准驾证审核、考核、发放等工作;协调、处理准驾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申领准驾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准驾证申请受理、考核、发放、审验等工作。
第十条 准驾证考核小组由安全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组成,对准驾证申领人进行考核,考核小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
第三章 准驾证申领、考核、发放
第十一条 申领准驾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岗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同意。
二、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验。
四、申领准驾证前1年内没有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五、身体健康,视力正常,符合准驾车型的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 申领准驾证人应填写《公司机动车准驾证申请表》(附件1),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综合管理部负责资格审验,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部针对综合管理部审核意见,对符合准驾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及时组织申请人考试。
第十四条 准驾证考核顺序按照应知应会依次进行,应知考核合格后,方准参加应会的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一、考试内容
(一)常识类基本考核题型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责任明确的事故责任判定;试卷由安全保卫部提供。
(二)应会考核项目包括:1、S线行驶;2、直角转弯;3、限宽门;4、限区域掉头;5、侧方位停车;6行驶过程加减挡。
二、合格标准
(一)应知考核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90分及以上。
(二)应会考核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85分及以上。
第十六条 准驾考核周期为每月一次,考核时间为每月第四周组织准驾考核。
第十七条 应知或应会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准驾证申领考核终止。
第十八条 准驾证申领人应知应会考核由准驾考核小组考核,并填写准驾考核评分表(附件2)。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出示成绩单。
第二十条 成绩合格后由安全保卫部发放准驾证。
第五章 准驾证审验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 准驾证有效期与本人驾驶证的有效期一致,每两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安全保卫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验合格标准:
一、审验周期内驾驶公车没有发生负甲方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年内被公安交警部门违章记录分数不超过12分;
三、一年内交通违章次数不超过5次;
四、身体健康,视力正常,符合准驾车型的体检标准。
上述任意一项不达标为审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对持证人审验合格后,由安全保卫部签章或记载。审验不合格的准驾证不的驾驶公司车辆。
第二十四条 准驾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保卫部将注销其准驾证:
一、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不需要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审验的;
四、持证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第二十五条 酒后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依法吊销的准驾人员将永久取消公司准驾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准驾申请表及准驾证的式样由安全保卫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擅自驾驶公司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