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下水施工安全管理,降低下水施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下水施工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船舶下水:是指船舶主船体/总段成型后从船台或船坞入水的过程(以下简称为船舶下水)。
船舶下水方式包括:重力式下水(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平面船台滑道拖移下水、气囊下水、漂浮式下水以及使用大型起重设备吊装下水。
4管理职责
4.1企业应高度重视船舶下水工程,要根据项目不同,成立下水工程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船舶下水施工进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对船舶下水工程安全负责。
4.2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下水布置图和下水计算书,制订船舶下水过程中安全技术要求和工艺方案。船舶下水计算书应包含船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船舶拖移摩擦系数等基本数据及下水过程的力学分析。根据下水计算书,结合当地水域或航道水文(水深、潮汐、通航等)情况、船台(坞)及码头结构、下水方式和使用下水驳船的性能等因素,制订船舶下水工艺方案,明确船舶下水施工实施步骤,提出下水需用材料及设备清单,明确技术和安全要求。
4.3其他各部门根据船舶下水工艺方案和下水工程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4.4安监部负责施工下水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船舶下水前的组织和准备
5.1.1企业在船舶下水前成立船舶下水指挥部,明确下水总指挥及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召开下水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下水计算书、下水方案,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任务,做好下水施工的安全策划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5.1.2下水船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船舶下水必备状态要求,将需完工项目及完成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部门),并跟踪。船舶下水必备状态包括:
a.船体总强度符合下水要求;
b.水下外板焊缝已按规定通过检验和密性试验;
c.通海管系和阀件安装到位并经过检验,或采取了可靠的封堵措施;
d.必备的带缆和系泊缆桩已安装到位;
e.下水资料完整;
f.船东及企业认为需要完成的其他施工项目已按要求完工。
5.1.3下水前,下水总指挥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船舶下水进行完工状态确认和全面安全检查。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水安全检查审批表。安全检查审批表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5.1.3.1下水船舶
a.船舶下水必备完工状态已符合要求;
b.船上的所有人孔、舷窗、海底阀门以及下水时不需通行的舱室水密门和水密舱盖均已进行了封闭;
c.需要压载(压水)项目已按技术要求压载(压水)结束,符合要求;
d.舵叶与螺旋桨已经固定牢靠。重力式下水船舶上其它备用物件、待装零部件等可移动物件已进行有效固定;
e.下水工艺中要求具备的其它项目已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5.1.3.2障碍物
a.船台、滑道上、船坞牵引小车轨道周边、船坞内的障碍物和杂物均已清理干净,不影响船舶下水施工;
b.舷外脚手架、风管、电源线、电焊线、乙炔或天然气管带已经拆除。
5.1.3.3工器具及设备
a.下水用的牵引机构、气囊、滑道、止滑器、助推器等设备已经按要求进行安装且状态完好,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b.按工艺要求,已做好船舶固定墩和活络墩的调整及滑道和滑板的安装工作;
c.按工艺要求,已用钢丝绳将船台滑板上或船坞建设墩上承载船舶的木墩成条或成块栓紧,相互连接牢固;
d.下水需要使用的吊耳已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工艺要求;
e.牵引钢丝绳、滑轮及随船行走的滑板、滚珠已经检查完好,并加注润滑油;
f.其它需要进行检查确认的工器具及设备均已符合要求。
5.1.3.4下水驳及拖轮
a.下水驳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绞缆设备、锚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下水驳与码头的过桥安全可靠,下水过程中有专人进行管理;
c.已经配备相应马力的拖轮,并准备好通讯工具及信号旗。
5.1.3.5安全措施和要求
a.下水方案已经安监部审核同意;
b.气象条件良好,风力不大于6级,能见度不小于2000米;
c.陆地施工危险区域已经进行了警戒和警示,并落实了专人进行全程监护;
d.船舶艏艉已经备好带缆钢丝绳和防碰垫、救生设备及防漏器材等;
e.重力式下水应取得港务监督部门的配合,划定禁区水域并指派人员进行监管,禁止其它船只来往;下水船舶应设置备锚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下水船舶船速过快而发生意外。
f.对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订了应急预案;
g.下水工艺中要求的其它安全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且状态良好。
5.1.3.6作业人员
a.上船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含救生衣),进舱检查人员应携带手电;
b.参加下水施工的作业人员已进行专项安全交底,能够掌握施工要领和施工安全要求。
5.1.4准备工作中其它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