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认识和管理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起,各自经历了经济高速发展、交通安全状况严重恶化的时期,然后在70年代通过政府的有效干预,以及采取综合性的应对措施,使道路交通事故率和死亡率逐步下降 。
国际比较研究表明,工业发达国家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自1970年以后开始稳定下降,而同时期包括亚洲和非洲在内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在持续上升。
纵观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其认识也经过了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在道路交通机动化的初级阶段,和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发达国家也将交通事故更多地理解为道路交通不可避免的后果,是提高流动性和发展经济的必然代价。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许多道路交通高度机动化的国家在经历了道路交通事故高速增长后,改变了被动和无所作为的态度,调整了交通安全管理模式,颁布了一系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制定了交通安全计划,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综合治理。70年代初,这些措施开始见效,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率大幅度降低,证明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
发达国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支持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涉及道路的使用者,而交通安全问题的解决却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机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在解决交通安全问题中往往发挥主导性作用,其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构建解决交通安全问题的支持体系。
1、健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从体系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比较完善,基本上都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龙头法典,对于人、车、路、环境等相关因素的规定比较健全,特别是针对弱势人群的交通安全需求,交通安全法中都有专项内容,使得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因素比较齐备。同时,针对道路交通安全中出现的新问题,法规中都能及时地体现出来,并调整过时的内容。
美国主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有:道路交通法;交通法庭组织法;交通警察服务守则;驾驶员教育规定;行人安全教育规定;汽车驾驶执照规定;学生安全驾驶规章;紧急医疗服务制度;机动车辆注册法;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法;摩托车安全行驶规定;公路设计、修建与维修制度;交通工程服务规定;交通资料记录法;交通事故调查与报告规定;交通事故地点的鉴别与监护;饮酒与交通安全关系法;汽车废气与废渣的控制与清除规定等。
发达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体系和执法体系相分离是其一大特色。立法一般由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同时也是道路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起草,法规的制定者不仅考虑道路的通行能力,还要综合考虑人、车、路和交通环境的交通特性,极大地保证了法规的完整性和科学性;而交通警察部门只负责执行交通安全法规,指挥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另由司法部门负责,从体制上保证了交通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和执法的公正性。
2、高效透明的交通事故统计系统
相比许多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政府一般拥有高效透明的交通事故统计系统,具有较强的道路交通安全数据收集和统计能力。像美国、日本、德国都由专门机构逐年或者逐月搜集、汇总道路交通事故数据,并每年发布一次全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详细统计结果。道路交通安全数据收集不但包括针对交通事故本身的统计数据,还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背景数据和环境数据,以及干预措施有效性方面的信息和数据。例如,美国交通事故统计分析中心每年定期发布的《美国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年报》中包括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50至100个参数,以及诸如季节、地点、道路状况和种类、视线情况、天气条件、事故原因、驾驶员违章、车辆缺陷、事故类型、事故种类以及直接物质损失和人身伤亡等方面的相关数据。
除此之外,美、欧等发达国家的大型汽车制造公司、保险机构、以及其它独立机构还对发生的特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追溯性的数据采集,每起交通事故最多时要采集2500个数据,以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系统性分析和情景再现,并给出详细而精确的事故调查结果,以供更深入的交通安全问题研究或政策法规制定使用。
3、完整的道路交通安全科研体系
发达国家一般具有健全的道路安全科研体系,其中以国家建立或资助的独立研究机构为主要的科研力量,各大学设立的道路安全研究机构所开展的独立研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些机构不但促进了信息交流、知识共享和科研合作,而且保持了研究的独立性,使研究和制定公共政策的行政职能相分离,为道路安全对策的制定提供有效的建议和指南。此外,各公路工程公司、汽车制造企业、保险公司等也有自己专门的研究机构。
发达国家各级科研机构所研究的道路交通安全内容非常广泛,从道路的安全设计、汽车的安全性能、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行为,到各种交通标志、标线、灯光控制、隔离装置等无所不包。目前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研究领域包括:驾驶员行为、超速、摩托车安全、校车安全、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驾驶和乘坐人员保护、老龄驾驶员行为、年轻驾驶员行为、碰撞避免技术、行人和自行车驾驶人员保护、安全带使用、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超标等问题。
4、专门的政府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如果设立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专门负责道路安全,并且该机构可以行使法定的权力,自主制定规划和开展工作,并有专门的预算作保证,将更有助于实施解决交通安全问题的政策措施。例如,美国1970年成立了隶属于交通部的国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专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一系列的道路安全干预措施,其责任主要包括:制定机动车辆及零部件的联邦最低安全制造标准;验证机动车及其部件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调查机动车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在有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监督车辆召回,以确保所有车辆及其部件符合安全标准。
独立的政府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可以从国家层面提高对道路安全的重视,同时其他机构对道路安全的有力支持和协同行动也非常重要,交通安全部门的权力大小和是否能牵头协调各部门共同行动对交通安全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