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伤害概述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职业伤害的范围及其认定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职业伤害,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常见职业伤害事故类型及其危险因素
1、物体打击。常见物体打击可见于:①高空作业时,工具零件、砖瓦、木块等从高出掉落伤人;②其中吊装、拆装时,物件掉落伤人;③设备带“病”运行,部件飞出伤人;④设备转运时,违章操作,如用铁棒捅卡物料,铁棒弹出伤人;⑤压力容器爆炸飞出物伤人;⑥爆炸作业时,乱石伤人等。
2、机械伤害。系指强大机械动能所致人体伤害,常因被搅、碾、挤、压或被弹出物体重击,致受害者重伤甚至死亡。常见伤人机械设备有皮带机、磨球机、行车、卷扬机、气锤、车床、混砂机、压模机、破碎机、搅拌机、轮碾机等。造成机械伤害的主要原因有:①检修、检查机械时忽视安全操作规程,如进入设备检修作业,未切断电源、未挂“不准开闸”警示牌、未设专人监护等;②缺乏安全装置,如有的机械传送带、齿轮机、接近地面的联轴节、皮带轮、飞轮等易伤害人体的操作岗位未加防护装置;③电源开关布局不合理,遇紧急情况不便立即关闭机械;④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等。
3、高处坠落。指从离地面2米以上作业点坠落所致伤害,主要类型和事故原因有:①蹬踏物突然断裂或滑脱;②高出作业移动位置时踏空、失衡;③站立不当,被移动物体碰撞而坠落;④安全设施不健全,如缺乏护栏;⑤作业人员缺乏高出作业安全知识等。
4、车辆伤害。指生产用机动车辆,包括不同类型的汽车、电瓶车、拖拉机、有轨车,施工设备所致伤害。上述生产车辆造成伤害的常见原因有:①行驶中引起的碾压、撞车或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②行驶中上下车、扒车、非作业者搭车等所致人身伤害;③装卸、就位、铲叉等过程中引发人身伤害;④运行中碰撞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引起建筑物倒塌、物体散落等所致人身伤害。
5、电击伤害。指人体接触到具有不同电位的两点时,由于电位差的作用,在人体内形成电流所致损伤。严重电击伤致死主要因为心室颤动或窒息,局部伤害包括电弧烧伤等。常见触电事故原因有:①电器线路、设备检修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检修制度不严密;②非电工擅自处理电气故障;③移动长、高金属物体触及高压线;④高位作业,误碰带电物体;⑤操作漏电工具、设备;⑥违反带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6、操作事故所致伤害。①压力容易操作;②瓦斯(沼气)爆炸;③其他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