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制度是《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我国目前规定了十大类115种职业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法定的职业病目录,受理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并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职业病诊断程序包括劳动者申请、资料审核、受理、专家诊断、诊断证明书发放等内容。
劳动者怀疑所患疾病与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有关、且符合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监护资料等职业病诊断资料,并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全者,按要求补充,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给予受理,并缴交职业病诊断费。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以及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职业病诊断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九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