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发布了《职业病目录》。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共10类115种疾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职业病诊断工作与普通疾病诊断有很大差别,它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它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普通疾病诊断只要根据临床表现及相应的辅助检查,诊断的目的是为治疗的需要;而职业病的诊断除了需要临床表现及相应的辅助检查外还要有病人的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诊断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治疗,它还涉及到诊断后相应的职业病待遇及民事赔偿责任。
一旦患了职业病不仅会给劳动者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甚至是生命危险,而且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企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对于劳动者与企业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那么企业与劳动者又将如何共同来防治职业病呢?
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有责任而且也必须依法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预防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这是必须贯彻于职业病防治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措施,它包括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特别是前期预防,强调从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措施。为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施职业病危害评价,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预防的角度,将职业病危害从源头截断,避免职业病危害的产生;控制,指对工作场所或者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干预措施,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消除,是指依靠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其他治理措施,用无毒害材料、工艺代替有毒害材料、工艺,根除工作场所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是指预防、治理和治疗。防,在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治,首先是对职业病危害进行积极治理,其次是保障职业病病人的医治、疗养和康复,包括职业健康、职业能力在内的职业素质尽可能的恢复。职业病防治是企业的责任,但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参与到职业病防治的工作中去,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当劳动者不履行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批评、教育。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劳动者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