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规标准的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未交工伤保险的单位)或从工伤保险基金(已交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住院治疗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补助费;
经县级或县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患病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患病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患病职工可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
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