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胸验肺”开始,职业健康这个一直被忽视的名词迅速走入社会大众的视角。国家关于职业健康的相关规定也陆续出台,工人也越来越关注自身健康。
为了保障工人的知情权,2001年国家制定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这些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清楚的告知职业危害,并必须采取防治措施。但在日常检查过程中,许多企业并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也没有进行什么职业危害防护,一旦询问起来,企业主就振振有词道:“这几年本来用工就很困难,如果再详细的告诉工人在这岗位干活会得病,那这些工人不全跑光了?!”乍一听的确有道理,但本着公正的原则,站在工人的角度上,这话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人,生来就有自由平等的权利。平等的生活、平等的工作,平等的拥有知情权。工人作为生产的直接参与者,是企业生存下去的脊梁,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的功臣。他们的健康,更是应该得到保障。不告诉工人岗位职业危害,是一种自私自利,没有社会公德,更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岗位具有职业危害,这是客观事实,但这可以通过配备防护来解决,可以通过技术的提高来预防,可以通过改进设备来消除,如果做不到的话,只能说是企业主不舍得为工人投入,而不能作为隐瞒的原因。况且从经济上讲,一旦工人发生职业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这笔费用肯定远远超过配置防护措施的费用,这笔账,相信每一个企业老板都算得清。
工人是企业的支柱,再先进的设备、再高明的管理,没有工人,一切都是水中月、水中花。只有把工人当成自己人,把工人的健康当成自己企业的健康,才能上下齐心,才能做百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