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现状
我国职业病危害相当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职业病人数累计超过100万,职业病死亡人数超过15万。由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近几年职业病发病人数呈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2007年,共诊断各类新发职业病14296例。其中,尘肺病10963例,占新职业病病例总数的76.69%;急、慢性职业中毒分别为600例和1638例。⑴这些统计数据大多来源于国有企业和大型集体企业的发病人数。这些企业守法意识较好,大部分企业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而大量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条件恶劣,劳动者安全意识差,根本就不进行健康检查。据有关专家分析,我国职业病每年的漏检率为70%。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存在一些弊端,如不加以重视,将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二、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存在问题分析
(一)对职业危害的认识不足
当前,不少地方部门和单位更重视“血淋淋”的伤亡事故,而面对职业病的危害却视而不见,没有认识到职业病的潜在危害更大,一旦问题出现初期没有进行有效控制,将会给以后的监管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到时需要投入更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来整治。这是相关部门和单位没有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所导致的,这将给国家和社会埋下沉重的安全隐患。
(二)可操作性法规滞后
目前,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及职业卫生国家级行业标准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大多立足于作业场所,规范相应主体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虽然我国的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比较健全,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中大部分只是从宏观上进行指导,缺乏可操作性。安监部门在作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主体之后,由于部门规章一直没有出台,基层执法部门无章可循,这直接导致执法无法进行下去。⑵
(三)责任主体不落实
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开始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以来,基层部门没有做好移交的工作。卫生部门因为要移交所以忽视此项工作的落实,安监部门开始接手,但是由于缺少编制、缺少相关法规、缺少技术支持等原因,也不能很好的及时的做好此项工作,因此出现责任主体真空的状态。相关的企业也不重视此项工作,盲目追求生产效果,忽视职工的生命安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生产力水平低下,违章问题突出,职业病危害现象十分严重。⑶同时,因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中没有职业卫生指标,因此,该项工作更得不到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高度重视。
三、各国职业卫生监管制度研究
(一)德国
德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独具特色的“双轨制”管理模式。所谓“双轨制”是指在公司外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中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公司的职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其执行机构包括联邦经济与劳工部、联邦州政府等。同时法定事故保险单位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也有管理职能,其执行单位包括法定事故保险单位和法定健康保险单位。在德国双轨制职业安全与健康体系的关键机构是联邦政府和法定的事故保险公司。法定的健康保险组织和广泛的其他机构、标准机构、技术监督机构与其他诸如PPE制造商以及大学等机构一起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德国负责职业安全和健康的管理机构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官方的政府机构,二是负责工伤保险的保险机构,三是内部的管理机构。联邦政府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机构主要是德国经济与劳工部,该部门具有立法权,同时有一个权威机构——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支持该部门。各州由劳动部和劳动安全监察局主管各州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工作。负责工伤保险的机构称之为同业公会,法律赋予它们有独立行使职业安全管理的权利。同业公会具有半官方性质。企业内部一般有一个职业安全委员会,主要是以企业主、职业安全专家和职业卫生医师以及企业工会为核心形成一个共同管理、相互监督的自律机制。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