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井因故突然停电造成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时,风机房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员必须立即通知地面配电房检查停电原因,能否在10分钟内确保通风机正常运转,若10分钟内无法启动通风机,则必须检查井下电源是已经切断,如未切断,必须立即切断,且必须查明原因,(所有风电闭锁失效都必须查明原因,进快恢复)。同时,调度室必须迅速向矿长或值班领导汇报,并通知将井下各作业地点作业人员撤到进风巷道内休息待命。并通知将井口风门打开(由风机房值班人员打开),以利用自然风压通风。矿长或值班领导应迅速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
二、在没有及时恢复供电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启动备用电源,恢复主通风机通风。若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恢复供电时,由矿长或值班领导作出决定,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全部撤出地面。若情况危急时,调度室及有关管理人员有权先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然后向矿领导汇报。
三、因故停电后,机电科及机电队人员应尽快采取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使其迅速恢复供电。矿长或值班领导应赶往现场,做好停电后的相关工作。
四、主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必须启动备用主通风机,备用主通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所有双回路应处于备用状态,发电机组必须能随时投入使用。
五、矿井在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得到调度室的指令,并严格执行“先供风、后供电”的规定,首先将井口风门关闭,再将引风峒的风闸关牢,然后启动主要通风机,主通风机运转正常后,主通风机房值班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以及风压、电流、电压、轴承温度等各类数据记录在运行记录本上。调度室应做好复电、启动、瓦斯检查、供电等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六、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一定时间后(视其停电影响时间的长短来确定),由当班瓦检员或安通科安全员入井检查总回风巷、硐室、一翼回风巷、水平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等地点的瓦斯浓度,并证实井下各点瓦斯符合《规程》规定以下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方可通知地面配电房向井下供电,然后通知井下值班电工分段向各采区配电房供电。
七、井下恢复供电的原则:实行分段供电,只有当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0.75%以下时,方可供井下变电房的电源;只有当采区回风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供该采区的电源;只有当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供该作业地点的电源。下达供电命令或接受供电命令时,必须相互确认双方身份并作好记录。
八、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三专两闭锁“装置(风电闭锁、瓦电闭锁),其供电步骤必须按先供风排瓦斯,后供电源的原则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九、主扇风机恢复通风时出现异常时(如时开、时停或间隔时间较长),而瓦检员在井下时,应待通风机运转正常,让新鲜风流清洗各作业地点后,才能收集瓦斯数据。
十、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以及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右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时,必须先排串联掘进工作面,后排被串联掘进工作面,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只能在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人工恢复由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十一、矿井井下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且无法恢复通风时,现场瓦斯检查员必须迅速向调度室汇报并及时通知作业点人员撤至进风巷内,调度室必须立即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并及时向矿领导或值班领导汇报。同时,调度室应将停风地点,停风原因及采取的措施向上级煤矿安全监控中心汇报。
十二、矿井瓦斯排放和恢复供电时,调度室必须有一名矿级领导及一名安通科人员负责组织和指挥,矿部必须有一名矿领导负责监控、协调和指挥,直到瓦斯排放完毕,恢复供电正常后方可离开。
十三、矿井停电时间较长,一般停电停风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井下人员必须全部撤出;排放瓦斯时,井领导必须带队组织专职人员按预先制定的排放措施执行。
十四、矿井停电停风时间较短,一般在2小时以下的,由现场管理人员将井下各作业点人员撤到主进风巷道内休息待命;供风送电后,由现场带班井长和当班瓦斯员一起按矿预先制定的排放措施执行。排放完毕,向调度室汇报后,经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井下恢复正常后,矿调度室应通知监控室向区监控中心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