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规范船舶弃船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船舶。
3 责任
3.1 船长是弃船紧急情况应急反应的总指挥,负责发布命令。
3.2 大副、轮机长分别是甲板部、轮机部的现场指挥,负责执行船长的命令。
3.3 各职船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应急部署投入应急反应。
4 实施
4.1 当竭尽全力,救助无效,且事态已直接威胁人命安全时,为了人员安全的最高利益,船长有绝对的权力,采取任何常规和非常规的断然措施。只要有可能,应在弃船前向公司应急反应小组请示。
4.2 弃船命令的发布
4.2.1 弃船警报:根据船长命令用警铃或气笛发出七短声加一长声,连续一分钟。
4.2.2 在船长的授权下发布遇险信息、施放求救信号。
4.3 弃船前的准备
4.3.1 各职船员按应急部署规定执行以下任务:
? 降国旗。施放求救信号;
? 携带船舶证书及重要文件;
? 携带有关海图、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
? 携带现金账册、食品、毛毯;
? 开启应急照明;
? 关闭水密门、窗、舱口、孔道、甲板开口;
? 关闭主机、辅机,锅炉熄火,关闭油舱速闭阀;
? 指定通信人员启动卫星应急示位标(EPIRB),指定两名副艇长各携带一只雷达应答器(SART);
? 指定船长、两名艇长各携带一只VHF双向无线电话;
? 指定船员在救生艇/筏操作中各自的任务与动作。
4.4 弃船的实施
? 指示船员穿戴救生衣及适量的保暖衣服;
? 命令船员到救生艇站,清点人员,准备施放救生艇/筏;
? 确认救生艇首缆已固定在大船上;
? 命令船员登上救生艇及释放或放救生筏后登筏;
? 解去首缆,驶离大船;
? 保证救生艇/筏停留在大船附近的安全地带并保持联络,等待救援;
? 在遇险报警频率按规定发出弃船警报,起动应急示位标;
? 使用双向VHF与救助船(如有)联系;
? 开启雷达应答器,用声、光信号指示船位;
? 鼓励船员求生信心,直至船员获救。
5 记录
船舶将弃船紧急情况及反应措施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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