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加强安全防火工作,积极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甲乙双方特形成如下条款:
1、 双方均同意认真和贯彻执行《消防法》,提高思想认识,指导安全防火工作。
2、 乙方同意在经营期间,注意安全防火工作,认真检查防火工作的任何环节,不允许有明火(不许用气罐经营),否则,因有明火引起的火灾事故,乙方要负安全责任(包括经济损失)。
3、 乙方同意所雇佣的人员,经常进行思想教育,提供安全防火的认识和水平。
4、 在市、区消防处(科)检查防火工作时,要积极配合,凡属乙方检查不合格或有火灾隐患时,应立即整改,不得拖延,否则后果乙方自负。
5、 在经营期间,乙方要加倍小心注意用电安全,要天天检查有无电线破皮破损、电源开关是否失灵,是否超负荷运行等,出现问题应及时向门店店长经理报,以便随时解决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6、 严禁私自乱接电线,不经允许私自接电和私自偷上动力设备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所引起的火灾事故,后果乙方自负。
7、 若因乙方的火灾事故等而引起的相关连带责任,乙方同意全权负责,同意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8、 乙方同意做到“人走灯灭”,否则出现火灾事故后果乙方自负,并同意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9、 乙方同意若违反上述各项条款任一项,乙方同意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10、 乙方同意遵守商场用电安全,若发生“偷电”现象,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商场六个月的电费。
11、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2、 此补充协议和“商业合作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乙方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0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