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员工加班细则
1. 总则
为规范员工加班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2. 加班办理手续
本公司员工于每日规定工作时间外,如需赶上生产或处理急需事故,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 一般员工加班
(1) 管理部门人员加班一律由科长级主管报请主任级主管指派后填加班单。
(2) 生产部门人员加班,先由管理(组)科根据生产工时需要拟定加班部门及人数,经生产部门同意后,由领班排班(无管理(组)科者由各科自行决定)报由主任级主管核定,并将加班时间内的生产量由领班记载于工作单上。
(3) 训练计划内必须的加班,经副总经理核准后才能加班。
(4) 以上人员的加班费,须于当日下午4时前送交人事单位,以备查核。
2) 科长级主管加班
(1) 各部门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其工作紧急而较为重要者,主管人员应亲自前来督导,夜间督导最迟至22时止。
(2) 主管加班不必填加班单,只需打卡即可。
3. 加班考核
1) 一般员工
(1) 生产部门于加班的次日,由管理(组)科依生产标准计算其加班工时与工作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通知人事单位照比例扣除其加班工时,至于每日的加班时数,则由所属单位主管填入工卡小计栏内,并予签证。
(2) 管理部门的直属主管对其加班情况亦应切实核查,如有敷衍未达预期效果时,可免除其加班薪资加成。
2) 科长级主管
科长级主管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情形者,由主任级主管专案考核,同样情形达两次者应改调其他职务,并取消去职务加给。
4. 加班薪资
(1) 主管:各科主管因已领有职务加给,故不再另给加班费,但准报车资(有公交车可达者不得报支计程车资)及误餐费。
(2) 其他人员:不论月薪或日薪人员,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发给加班薪资。
① 平日加班,每小时给以日给本薪的34%,其计算公式如下:日薪×[加班时数×(1.34÷8小时)]=加班薪资。
② 公休加班除基本薪资照给外,并按平日加班计算方法加倍给付加班薪资。
③ 新年休假期内,因情形特殊而加班,凡正式员工一律照②款办理。
5. 注意事项
(1) 加班的操作人员超过3人时,应派领班负责领导,超过15人时,应派职员督导。
(2) 公休假日尽可能避免临时工加班,尤其不得指派临时工单独加班。
(3) 分派加班,每班连续以不超过12小时,全月不超过46小时为原则。
6. 加班请假
(1) 操作人员如有特别事故不能加班时,应事先向领导声明(没有具体事实不得故意推诿),否则一经派定即须按时到岗。
(2) 连续加班阶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向领班或值日值夜人员以请假单请假。
(3) 公休假日加班,于到班前发生事故不能加班者,应以电话向值日人员请假,次日上班后再检具证明或述明具体事实,填单补假(注明加班请假字样),此项请假不予列入考勤。
7. 其他规定
(1) 在加班时间中如因机械故障一时无法修复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值日值夜人员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2) 公休假日,中午休息时间与平日相同。
(3) 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规定工作,其有偷懒、睡觉、擅离工作岗位或变相赌博者,经查获后,记过或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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