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安标的必要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对涉及矿山安全生产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所采取的强制性管理制度,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矿山安全规定,准许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采购、使用的标识和凭证。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没有取得安全标志,不得生产、销售,矿山企业不得采购、使用。对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是我国政府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根据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成功做法而决定实施的。
矿山尤其井工矿山是人工开凿的半封闭空间,不仅存在诸多生产性不安全因素,还伴有粉尘、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昏暗潮湿、粉尘飞扬的恶劣运行环境;管网式的巷道布置决定着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极易引起其他灾害事故的偶合,事故应急处置非常困难;许多设备处于移动状态,安装与保养条件远不及地面,其故障率要远远高于地面设备。因此,要求矿用产品不仅要具备生产工具的自然属性,还要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不仅要具备可靠的使用性能,还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性能。矿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防护等级,矿用材料应具备阻燃和不延燃特性,矿用爆破器材应在保证通用性能的基础上具有控制爆破后有毒有害气体生成量的性能,矿用柴油机车应控制其排烟的毒性。为满足上述各种要求,矿用产品多为专用设计,在相关产品国际标准、行业标准中有明确规定。
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缺陷是引发矿山灾害事故的常见原因,会导致重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如2001年发生的广西南丹“7·1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81人死亡;2002年发生的山西繁峙“6·2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2004年发生的河北沙河“11·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70人死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矿山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实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第68号)规定: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对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取得了重大成效。我国煤矿自1990年开始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煤矿装备安全管理、监察最重要的制度和手段。
纳入管理的产品种类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规划字〔2005〕第68号文件的规定,首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共8大类27个小类。
1.矿用高低压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控制装置;变压器;电机;保护装置。
2.矿井排水设备
主水泵。
3.提升、运输设备
提升设备及配套设备,包括矿用提升机、矿用绞车,人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防坠器、跑车防护装置;
运输设备,包括轨道运输设备(含电机车、梭车、矿车及连接件),连续运输设备(含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及偶合器),无轨运输设备(含地下运矿车、地下铲运机)。
4.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主通风机及辅助设备;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机;除(降)尘装置。
5.采掘及支护设备
钻孔机械,包括电动、液动、气动钻机(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支护设备,包括混凝土喷射机,锚杆(索)及安装装置。
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
6.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
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矿用传感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通讯设备,包括有(无)线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7.矿用非金属制品、电缆、输送带等
矿用输送带;矿用电缆;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非金属管材;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8.应急救援设备
井下灭火装置;救灾通讯设施、设备;自救器、呼吸器等。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进口矿用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